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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07-09-01 00:00:00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电子信息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查看:487

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适应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思路与方针,高效、科学地规划与使用实验室经费,避免浪费与重复投资,切实改善我校办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规划与使用

    1.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并逐年加大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由(1)设备费(配套设施费、专项设备费),(2)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3) 实验材料费,(4) 维修费(设备维护费、实验室改造费、专项维修费),其中第一项设备费所占总经费的比例大于75%。

    2.设备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单价大于800元的设备购置、中央共建或其它贷款项目配套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设备费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做到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各方面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支持重点、突出效益。

    3.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的申博学科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相对应的研究型实验室建设,其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管理标准,并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迈进。

    4.为减少重复购置,降低全校实验材料和实验维修费的开支,更加有效地使用经费,根据实际预算,每年从计财处分配的实验材料及维修总经费中预留部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用于(1)各实验室材料与设备维修的机动协调经费,(2)公共基础教学设备材料与维修 (如多媒体教室设备、计算机等),(3)报废或待报废设备集中维修等。其余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剩余部分作为实验室改造经费,或转入学校实验设备费。

    5.为保证实验教学正常开展,各专业实验室的设备维修费、实验材料费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使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历年统计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计财处划拨到各教学单位或实验室,设立相应经费科目。

    6.为确保实验室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实验室评估管理与激励机制。每年学校设立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优秀实验室及其管理者的奖励、评估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实验室管理人员培训、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宣传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7.实验室建设经费是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的重要保障,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实验室建设项目。相关的实验管理、办公设施等开支在实验材料费中所占比例应小于5%。

    8.在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情况下,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实验耗材与维修经费的节约,其节约部分不得挪作它用,在必要时可将耗材费用于维修费,或全部转入下一年度耗材与维护经费计划。如因学生人数增加和实验个数增加,所分配的实验耗材与维修经费不足,及时报告。

    9.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对设备维修费、实验材料费的使用要有审批程序,由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实验室主任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维护费和材料费的计划与统计工作。

    10.有关材料的采购、验收、报帐、管理,分别参照政府、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

    1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定期向学校汇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规划与使用情况,并接受财务、审计、监察,以及其它职能部门和院系的监督。

    二、设备费(配套设施费、专项费)

    12.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至二次,具体组织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施细则参见《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暂行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在重点实验室经费中规划,实施细则参见《四川师范大学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

    13.非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列、而教学必须的设备(单价大于800元),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才能在设备费中购置。对于零星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或非立项的成批成套仪器设备购置(总价2万元以上),必须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及设备使用计划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单价大于10万以上的精密设备必须经过论证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14.非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列,而科研或研究生必须的设备(单价大于800元),如经费来源于研究课题,横向和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由课题组长审核,校级和厅局级课题申请设备须经科研处审核。如申请经费来源于学校设备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或院系科研建设规划进行审批,不支持个人和无规划的学科。

    15.中央共建或其它贷款项目配套费的使用,参见相应的项目合同与规定执行。

    16.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从设备费中单列的建设经费,每年所占比例小于设备费的20%。专项经费使用需立项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报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审批执行。

    三、实验材料费

    17.实验室材料费使用范围包括实验耗材、易损物品、实验药品、低值设备(小于800元)、低值耐用品的购置。实验材料费必须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实验教学和科研,教学管理与办公行政使用不得超过当年所划拨的实验室材料费5%。

    18.为了有效地使用实验室材料费,各相关教学单位、实验室每年9月份上报下一年度所需的实验室材料计划(如玻璃器皿、实验药品、其它低值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招标,决定供应商或集中采购。有关费用从各学院材料费中支付。

    19.少量需要实验材料的零星购置经费,各教学单位或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独立使用;材料的采购、验收、报帐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20.大量实验材料(一次超过5000元的材料或低值物品)的购置必须填报相应的申请单,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审批程序后方可采购与开支经费。

    21.对购置任何实验材料经费报销,须单位负责人签字,由专职管理员或兼职管理员网上填写有关登记验收信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打印验收单后(可集中办理)方可报帐。大量招标采购的实验材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和验收。

    22.每年在学校经费决算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组织对各单位实验材料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对于盲目购置导致实验材料浪费或闲置、非实验材料购置开支超标,将按照闲置数额和超标金额削减下年度实验材料费的分配。

    23.没有审批程序的购置,不遵照有关规定的采购、验收、报帐的现象,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四、设备维修费

    24.分配到各单位的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实验仪器设备损坏的检修、部件损坏或老化的更换、设备维护材料、实验室基础设施维修与改造、设备配套设施改善等。设备维修费不得挪作它用,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计划,用于实验材料或低值设备的购置。

    25.对于少量实验设备的维修,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有报修、审批、验收、登记、报帐程序,由主管院长负责。对任何实验设备的维修及材料费用报销,须单位负责人签字,由专职管理员或兼职管理员网上填写有关登记验收信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打印验收单后(可集中办理)方可报帐。

    26.成批设备(10台)和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单价10万以上),要建立维修档案,对其报修、审批、验收等文档须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7.对于实验室维修与改造项目,参照学校工程立项规定执行。经费大于5000元,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通过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累计符合招标管理的项目,按照政府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8.公共基础教学设备材料与维修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后组织实施。对于大量、经常性的维护,应采用招标办法,降低散件维修成本。

    29.每年在学校经费决算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组织对各单位实验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对于维修浪费、非实验设备维修开支,将按照浪费数额和超支金额削减下年度维修费的分配。

    五、实验室管理专项经费

    30.实验室管理专项经费是确保实验室管理的有效性,贯彻实验室评估管理与激励机制的重要保障。主要用于:奖励优秀实验室及其管理者、评估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实验室管理研究与培训、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验室建设宣传、业务交流与接待、加班劳务费等。

    31.实验室管理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每年定期向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通报管理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审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 附 则

    3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3.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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