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和《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追究对象与种类
第三条 本办法追究的责任对象
(一)因行为违规、过失而造成安全事故或导致安全隐患的行为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和学生。
(二)因管理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管理责任人。包括当事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以及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责任认定和实施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处理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定性,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处或学生处、研究生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非处分方式:
1.教职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赔偿损失、取消评优评奖等学校规定的非处分方式。
2.学生: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损失、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等学校规定的非处分方式。
(二)处分方式:
1.教职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2.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和当事人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追究的责任行为及种类
第六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或履职情况,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等相应的责任追究。对情况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或实验场所要实施停业整改,直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一)未按要求制定或执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本单位防范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疏漏。
(二)实验场所未张贴或未按规定张贴安全环保相关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前,指导教师未对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
(四)实验操作人员违反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或进入实验室的非工作人员违反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或放任无专业知识或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实验或操作相关仪器设备。
(五)未按仪器设备的相关操作规程使用、管理和维护仪器设备,特种或特殊设备无保证安全的设施或装置。
(六)未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购买、使用、储存、保管、处置实验危险品(如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压气瓶、实验动物、实验用细菌病毒等)。
(七)未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八)未经审批私自购买或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九)擅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实验室等实验场所功能分区不科学,物料、设备安放不合理,无安全通道或不畅通,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缺乏应有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缺乏应有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十)对实验室或实验场所缺乏应有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
(十一)对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等组织的各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碍。
(十二)执行科研合同时,未按安全承诺书要求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制定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因存在第七条所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人员轻伤或3万元以下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视情节或履职情况予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及以上的相应责任追究,并取消当事责任人及当事单位0.5-1年内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赔偿。
(一)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发展。
(二)事故发生后企图隐瞒或缩小事故真相,或阻滞事故调查。
(三)擅自启用被查封的实验室而引发事故发生。
(四)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实验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五)对之前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置之不理,拒不改正其错误行为。
第八条 对因存在第七、第八条所述行为之一并导致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3万元以上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视情节或履职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的相应责任追究,同时取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1-3年所有评优、评奖、升级升职资格。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九条 对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当事单位和实验室的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相关规定的当事学生,根据本办法并参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的制度、规定,结合事故程度、行为情节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及申诉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给予非处分方式的责任追究,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理小组的调查及处理意见认定责任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实施。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须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人事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被追究教职工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或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的责任追究程序及申诉,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也可直接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以内”“1-3年”,包括本数。
【编辑:电子信息基础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