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
校字[2013]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训室等实践类场所(以下简称实验室)。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救助和逃生知识。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立足安全教育,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积极建设以人为本、安全教学、安全科研的实验室安全文化。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方面的建章立制、日常检查和督促、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认真实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防范保障体系,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设置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专(兼)职管理员。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与环保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实施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排除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责任书制度。各实验室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安全责任书制度具体落实到每个实验室以及参与实验的每一个人。
第九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在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的牵头下,按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学科特点,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准入制度,实验室所在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学科特点,对本单位所有参与实验的教师、工作人员、学生等制定相应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教学、考核和演练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易燃易爆设备、高温高压设备、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学习、培训,并实行“持证(包括特种设备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上机”或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要特别加强对涉及剧毒、易制毒等管制药品、有毒有害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危险品、病原微生物菌种、实验动物活体及尸体、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实验室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此类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处置、台帐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要实行严格监管,切实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校字[2012]108号),对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存放、处置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与卫生
第十四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对实验室的功能分区进行认真规划和建设,规范与完善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形成以人为本、安全教学、安全科研的实验室安全文化。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硬件设施建设,配备有效可用的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沙、紧急喷淋器、洗眼器、防毒防烟面罩、急救箱等)。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实验室防护服等),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个人防护要求。
第十六条 对不间断运行的实验室及设备要建立24小时值班或巡查制度。工作时间由实验室负责人安排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及工作时间晚上十点以后将值班记录和运行情况报告实验楼值班室,由门卫负责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全校实验室所在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能力培训纳入学生培养教育体系,建立并实施《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准入考核合格证书》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场所的整洁是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重要方面,各相关单位要坚持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减少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整改
第十九条 全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实施《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巡视制度》(校实验字[2009]6号),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抽查、日常性巡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检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保卫处、实验设备处及相关单位对其实行临时查封,并出具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六章 安全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须根据其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档案并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病原微生物菌种、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动物等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室台帐管理制度,对其购买、使用、保存、废弃物处理进行详细记录,并在全校范围内逐步实现网上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要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档案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编辑:电子信息基础实验教学中心】